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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工作證草案的漏洞

(2026/7/11)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兒少性侵害犯罪的追訴時效,改為被害人滿二十歲後才起算,使他們在成年後可以為自己討公道,這是兒少保護的重要進展。許多人期待,接下來能建立「兒少工作證」制度,讓兒少保護更進一步。然而,多個教育團體已指出,目前行政院公告的修法草案有漏洞,必須關注。

 臺灣的兒少工作證主要是仿效澳洲的「兒童工作證」制度,要求兒少工作者申請認證,以審核其是否曾不當對待兒少。然而目前的修法草案中,兒少工作者的範圍只限教育、訓練、照顧三類,並不足夠。

 以引發社會矚目的臺北市幼兒園毛姓加害人而言,最近高等法院認定其涉及五百四十四罪,而他是幼兒園園長之子,在園內協助行政,並非上述三類。再者,前陣子的中部校車司機性侵案,加害人以業務之便與宗教名義來遂行犯罪,也難以歸入草案中的類別。而根據澳洲的研究,兒少性侵加害人主要身分還包括神職人員、志工,若臺灣有類似情況,也恐不受草案規範。

 另一方面,草案並未規定雇主要求員工取得兒少工作證,更沒有查核機制,將使原有美意打折。

 澳洲的兒童工作證制度,除了對雇主課以責任,更規定凡是工作須常態性接觸十八歲以下兒少者,都要申請工作證,不設特定類別,更能確保兒少安全。臺灣立法者應參考,以補上漏洞,建全制度,捍衛兒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