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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兒少性侵案被害人20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陳芝瑄/臺北報導 (2026/7/8)

 立法院會七月七日三讀通過《刑法》第八十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根據行政院、司法院修法版本提到,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的救助,被害人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行政院、司法院修法版本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朝野立委支持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最終同意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