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立院三讀受緩刑、易服社會勞動可參選

沈育如/臺北報導
(2026/6/13)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未來受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可以參選公職人員,另外規定詐欺犯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犯內亂、外患罪、貪汙罪、國安法、組織犯罪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