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正氣象預報亂象
(2026/3/13)
氣象署預告「氣象法修正草案」,規範媒體引用報導「非氣象署」發布的氣象預報、警報或報告,應善盡事實查證之責。若報導傳播錯誤資訊,未在限期內停止傳播、更正或採取改善措施,將被裁處十萬元到五十萬元罰款。
氣象署以颱風為例,引用「非氣象署」資訊應據實報導,避免使用穿心颱、爆頭颱、斷腰颱或地表最強颱風等誇張形容詞。但氣象署強調,相關條文僅限於媒體引用「非氣象署」資訊報導;根據氣象署預報資料使用相關形容詞,則不受限制。
因事涉新聞自由,此次修法格外引人注意。氣象署坦言,此舉確是針對國內媒體與氣象達人競相引用國外氣象機構預測,在颱風剛形成或僅是熱帶低壓,就超前推測並使用誇張形容詞報導的諸多亂象。
就事論事,氣象署近五年來,二十四小時颱風路徑平均預報誤差,已縮小七十三公里,與美日等國同步精進。國內媒體確實不必再妄自菲薄,盲目崇尚國外月亮比較圓;然而氣象署修法限制媒體引用國外預測資訊,亦有失氣度。
氣象法早就明文禁止機構與個人發布颱風等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署卻長期放任媒體和氣象達人為追求收視率和網路流量,超限解讀國外資訊預測颱風發展、登陸地點與風雨威脅,未落實執法裁罰。與其字斟句酌限制媒體報導,不如依法匡正違法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