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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核電廠延役最長20年

陳芝瑄/臺北報導
(2025/5/14)

 核三廠二號機將於十七日停機除役,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延長核電廠服役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即使修法通過,核三廠仍要先依法除役,再討論重啟;臺灣過去並無重啟經驗,且還需更新設備,依台電估算,重啟核三約要花三年半的時間,期間就算缺電,也無法靠核三廠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