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的程序正義

環境部上週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在全體出席委員未置可否的情形下,由身兼主席的環境部次長葉俊宏拍板宣布,通過「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第四天然氣接收站)」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台電為穩定北北基供電,在九年前提出基隆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研擬填海造陸設置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在舊燃油機組除役後,改建為天然氣發電廠。環保團體擔憂填海造陸會破壞海洋珊瑚生態而群起反對。
台電雖回應民意數度縮減填海造陸面積,但每次環評審查總是衝突不斷。環評專案小組審查六年還是無法做出准駁建議,不得不在兩個月前動用投票表決,把「通過」與「認定不應開發」兩案併陳,送請環評委員會議審查。
《環境基本法》明定,國家經濟、科技與社會發展應兼顧環境保護;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專案小組建議兩案併陳,凸顯對四接開發可能造成的環境衝擊仍有疑慮。
上週召開的環評委員會議也出現相同狀況。媒體報導當天經討論後決定採共識決。主席詢問現場有沒有委員同意開發?並未有人表態;再詢問有沒有委員建議不應開發?也沒有委員表態。主席於是總結宣布通過四接開發案。
但出席委員都未表態贊成或反對,主席卻擅自解讀為同意四接開發案,顯見環境部早有定見,棄守環評審查程序正義,使《環境基本法》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