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生修業年限 應考量需求

高雄市趙姓家長因孩子罹患罕見疾病,申請二度展延修業年限,卻遭教育局駁回,理由是趙童仍具學習能力,可直接升學,家長轉向總統陳情尋求協助。
每個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為照顧孩子所付出的心力,遠遠超出一般普通的孩子,甚至有些家長為了醫治孩子的病症,不惜傾家蕩產,令人聞之心酸。身為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應以同理心協助學生就學事宜,不宜為了嚴守法令規定,毫無通融餘地,讓家長陷入困境。
雖然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國民中小學最高延長期間為兩年,但身心障礙種類高達十三類,每一種類別差異很大,罕見疾病則屬於十三類中的其他障礙類,雖延長期間為兩年,也不一定就能符合家長及學生實際需求。而《特殊教育法》明定,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修業年限應保持彈性,該辦法設定延長兩年是否逾越母法,值得商榷。
身心障礙孩子的家長,最了解孩子的身心狀況及就學需求,然而教育行政機關常常透過鑑輔會委員討論結果,否決家長意見,引起不滿。不可否認的,鑑輔會是有其專業看法,但仍需多傾聽家長訴求,尊重家長意見,則所提供專業協助,才能展現其真正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