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108課綱(家庭教育、人權教育)
民法刪家長懲戒權 家扶:反對體罰

吳啟綜/臺北報導 (2024/12/9)

《民法》修法刪除父母懲戒權,朝向尊重兒童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權。圖片提供/家扶基金會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民法》第一○八五條修正草案,刪除家長懲戒權,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未來該法將送立法院審議。這項修法案引起兒少團體與家長團體在教養之間意見拉扯,家扶基金會表示,樂見修法朝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同時也跟上法國、德國、南韓、日本等國際趨勢。家長團體國教行動聯盟表示,去年有七成家長反對修法,九成的家長認為政府應加強投入家庭教育資源,政府刪除家長懲戒權,名義上是「保護兒童」,卻是剝奪家長合理管教權。

 根據家扶基金會提供的資料,法國在二○一九年修訂《民法》,規定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德國、南韓、日本也分別在二○二○、二○二一、二○二二年刪除《民法》中的父母懲戒權。

 家扶基金會表示,近兩年該基金會分別對家長及兒少進行教養看法調查,發現「體罰後對親子關係的影響」在兒少與家長感受上的百分比差距甚大,其中「無法自在的接近父母」感受差距最多,相差四成二,有五成六兒少認為遭父母體罰後,無法自在接近父母,四成九不願向父母分享心事、減少與父母溝通,顯見體罰對親子關係帶來的是負面影響,更與家長管教原意背道而馳。

 家扶基金會指出,根據衛福部兒少保護案件的施虐者因素,「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占多數。父母懲戒權易連結到負面管教、體罰,且暴力只能達到一時制止,無法教會孩子遵守常規紀律,嚴重的更影響有負面身心理、行為和人格養成,複製習得的暴力行為到人際關係,甚至延續到下一代親子關係。

國教盟:剝奪家長合理管教權

 國教行動聯盟表示,懲戒權是《民法》賦予父母對子女保護教養的手段,屬於親權之一環,目的在於匡正子女偏差行為,若非基於「保護教養」,如果為了泄憤、情緒管理不佳而遷怒,則屬懲戒權的濫用而違法。

 國教盟強調,懲戒權是父母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的權利,核心是「阻卻違法」,即行為在合理範圍內不構成違法;若刪除懲戒權,孩子在闖紅燈、玩火等危險行為時,如何及時干預,而不擔心法律風險?阻卻違法非縱容暴力,而是防止矯枉過正。

新聞思考

 家長的「懲戒權」是什麼?我國《民法》在一九三一年施行,當時第一○八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理由是:「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際,難免有子女不遵庭訓之情形」,因此「賦予父母懲戒權,以匡正子女之非行,冀以改過遷善。」至於必要範圍,須依子女之年齡、體質、性格等具體情形決定。

 聯合國在一九八九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寫著:「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我國也在二○一四年立法通過施行《兒童權利公約》。

 一條近百年前訂定的法律,如今應該刪除或保留,值得師生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