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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警無傳票入校帶走學生 兒盟:不符兒少權益

張彩鳳、陳芝瑄/連線報導
(2024/12/3)

 臺中市傳出有警察進入西區一所國小校園帶走學生事件,市長盧秀燕昨天在議會上要求教育局重懲,並強調即使是警察主動帶走學生,學校也應阻止,學校竟容許警察在沒傳票的情況下帶走學生,盧秀燕批評校長領導無方,毫無法律觀念,是最壞教育示範。

 臺中市議員李中昨天質詢時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今年三月,一名小六生與教師發生爭執,該名學生揮舞樂樂棒球的球棒打教師,引發教師不滿,雖然該名學生家長要求孩子隔天向教師道歉,但態度不佳,教師不接受並報警,兩名員警入校將學生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

 李中痛批學校放任教師報警,學生被帶到警局,校方沒人陪同,也沒監護人到場。該名學生已升上國中,警察局長李文章表示,員警進入校園有一定的SOP,程序確實違法,兩名員警已被記申誡。

 律師鄭懿瀛指出,內政部警政署訂有「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包含發動時機、執法方式、授權層級等)的SOP流程,基於校園自主與自治,警察要先聯絡校方主祕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才能在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員警確實有程序違法,學校也有疏失,因教育部有發函給各校,校方主管不能說不知道。

 曾有多年輔導經驗的臺中市何厝國小教務主任蔡昌樺表示,若學生在校持球棒攻擊行為,教師可依輔導與管教辦法,請家長將孩子帶回;但學校最無奈的是家長態度,只要家長不願帶回孩子,事情又落在學校。

 兒福聯盟政策發展處副處長李宏文指出,學生犯錯應以教育、輔導優先處理,將學生帶到警局做筆錄、訊問,要思考其必要性,或採其他替代方式;學生到警局做筆錄,也應由家長、學校社工或教師陪同,學生犯錯直接報警的作法,並不符合學生的最佳利益,也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提到的兒少司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