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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設置辦法 應定期修正

(2024/11/28)

 學校家長會是協助校務推動一股重要力量,目前各縣市正陸續辦理家長會長授證儀式。在《國民教育法》和《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各縣市應訂定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作為學校家長會組織與運作之依據。

 從法制規範的角度而言,各縣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的設置辦法,必須依據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國民教育法》及民國一一○年五月《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公布的最新規定進行修訂,方能符合法律規範。

 然而各縣市可能業務過於忙碌,忽略了《國民教育法》和《高級中等教育法》最新規定,致使尚未修正其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甚至少數縣市還停留在十年前的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

 從各縣市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系統來看,仍有不少縣市尚未修正其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就以直轄市六都為例,目前依法律最新規定修訂其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計有桃園市和臺南市等,還未達直轄市的一半。

 各縣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關係到學校家長會組織與運作健全與否,一方面要依法修正;另一方面也要研訂符合社會發展、學校需求和時代進步的家長會設置辦法。因此,教育部應本於權責,督促尚未依最新法律規定的縣市,儘速依法修正,別讓法律規定形同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