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兒少工作證制度
曾犯下未成年猥褻案的美國男子,上月初入境後一度下落不明,引發各家長群組高度關注,擔憂是否會進入安親班、營隊任教;幸而經跨部會合作,已確認其行蹤,並將驅逐出境。其實類似事件並不罕見,有關單位早該建立管控機制。
今年九月,花蓮就傳出有代理教師涉嫌偷拍學生,而該教師曾因性騷被裁罰。去年,新竹爆發兒童營隊負責人性侵案,嫌犯遭判刑後,在上訴期間持續開班招收兒童。以上實例僅是冰山一角,但已可看出令人心驚的漏洞。
許多民間業者會請應徵兒少工作的求職者檢附良民證,但良民證是刑事紀錄,而對兒少的暴力行為未必進入刑事程序,更多是由行政機關調查與裁處,良民證無法呈現。
因此,早已有民間團體與立委提出,要建立更完善的把關機制。比如立委范雲在六月就要求行政院,參考澳洲的「兒童工作證制度」,要求所有從事兒少工作的成人都必須取得兒童工作證;依澳洲法律,該證件的發證單位可查詢各刑事、行政資料庫,確認申請者沒有傷害兒少的經歷,還須確保其通過兒少安全訓練。
可以想見,類似制度若要在臺灣實施,涉及的法制、機關運作、民間事業需求等,都相當複雜,需要多方研商,有賴權責單位積極進行。教育部在六月時回覆立委,已有相關規畫,會逐步推動;我們期待,教育部能落實承諾,保障兒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