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擴權修法 憲法法庭:部分合憲、多數違憲
吳啟綜/臺北報導 (2024/10/26)
立法院五月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監察院、總統賴清德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天做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認為修法部分合憲、大部分違憲,其中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告後即時詢答、人民接受調查或拒絕出席聽證會處罰等規定,直接宣告違憲。
在立法程序部分,憲法法庭指出,國會職權修法程序難謂無瑕疵,但過程形式上仍有歷時甚短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難謂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要求,而根本影響法律成立基礎與效力程度,故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關於人事同意權行使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基於人事同意權,僅有同意或否決被提名人的權力,並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及違反時施以行政罰制裁權限,相關規定違憲。
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表示,新條文規範效力不及於總統,對總統無憲法上的拘束力,此部份不抵觸憲法,不過,立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可即時詢答,認定違憲。
對於憲法法庭宣判結果,立法院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思銘批評,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但這次的判決,巧取強奪立法院制衡行政權的武器。立法院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這樣的判決令人遺憾,竟對行政官員呵護備至,使國會調查權空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