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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兩年代理教師的張凱翔,錄取新北市中和高中代理教師,但過去年資不被採計敘薪,他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天判決,《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合憲,但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相關規定違憲。教育部、新北市教育局表示,將研修相關法規。
張凱翔一○六學年度錄取中和高中代理教師,他認為照自己的學經歷,應該依《教師待遇條例》提敘二級,但新北市教育局依規定不予採計,他提申訴、行政訴訟都遭駁回、敗訴,隨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代理教師已轉變為常態性替代專任教師工作,應獲與專任教師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