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公民課

誠實提報旅遊史 隱瞞避談要不得

(2020/03/09國語日報)
文/廖頌熙(律師)
圖/徐建國

時事剪輯
 小花爸爸經常到國外出差,前一陣子回臺灣時,身體本來沒有異狀,但一個星期後突然開始咳嗽不止。由於全球新冠肺炎肆虐,疫病散播迅速,各國都有人感染,所以爸爸不禁懷疑自己染病。
 小花詢問緊戴口罩的爸爸:「您最近為什麼不抱小花?」爸爸回答:「我身體不大舒服,一直在咳嗽,我怕傳染你,所以不抱你。你也不要靠近爸爸!」
 小花媽媽也問:「有病不是該去看醫生嗎?你為什麼不願意去呢?」
 小花爸爸吐露憂心:「去看醫生,萬一說是新冠肺炎,我就要被隔離在醫院或家中至少十四天,那工作該怎麼辦?」
 小花媽媽說:「你又沒發燒,也許只是普通感冒,吃幾天藥就會好;萬一診斷是新冠肺炎,早點治療才不會傳染別人。」
 小花爸爸回應:「好吧!那我去看醫生。不過,我不想提最近去過其他國家,你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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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醫生隱瞞近期曾經出國,會遭受法律處罰嗎?

法源探索
 為了避免害人害己,病人應據實告知醫護人員近期是否出國,特別是有無傳染病病史。《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人員於病人就診時,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
 疾病發生過程,是醫生研判病況、用藥的重要訊息。病人故意隱瞞,可能導致延誤治療。特別是目前新冠肺炎猖獗,還出現無症狀感染者,若怕遭隔離治療而隱瞞醫護人員,輕則導致醫生無法對症下藥,病情加重;重則傳染家人、同事、鄰居等接觸者,散播病毒,造成群眾恐慌。國外就有血淋淋的惡例。
 事實上,有無出國根本無法隱瞞,縱然一時瞞住,只是延誤治療時機和徒增疾病傳染擴散的風險。入境、出境須通過海關,政府機關有資料可查;查看健保卡就醫紀錄也一清二楚。兩相比對,就可查出有無隱瞞旅遊史。
另外,全球的傳染病不只有新冠肺炎,各國都有不同的流行傳染病,特別是衛生條件差的地區。所以,旅客在入境時若身體不適,應主動告知海關人員,特別是出入疫情猖獗地區,更要誠實填寫「入境健康聲明書」,註明入境前十四天內,是否前往中港澳等疫病流行地區的旅遊史及健康狀況。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果旅客沒有據實填寫「入境健康聲明書」,或出現拒絕、規避、妨礙的行為,依同法第六十九條,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所以,如果小花爸爸有所隱瞞,最後確診有法定傳染病,不管是不是新冠肺炎,最重將被處以十五萬元的罰鍰。另外,傳染病可能殃及家人、鄰居、同事等接觸者,造成國內疫情失控的嚴重後果,千萬不可心存僥倖。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