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剪輯
王媽媽正在整理廚房,手機不斷發出Line接收通知。
她打開通訊軟體一看,原來是朋友李太太傳來的一連串訊息:「新冠肺炎確診人數今日爆增四十人,官方隱瞞真實染病人數,實際確診案例已破百。」「有十多個新冠肺炎重症患者撐不到明天!」「醫院的醫療防護用品已經沒有庫存,防疫告急。」
王媽媽看了嚇一大跳,趕緊打開電視,發現電視報導內容和訊息差距大,一時之間,不知該相信誰。
一想到女兒還在醫院工作,王媽媽非常擔心,於是撥電話給女兒。不料,醫院電話一直占線,王媽媽心急如焚,頓時血壓飆高,被鄰居緊急送往診所。
醫生給王媽媽打一劑降血壓針後,她的身體總算恢復正常。醫師問明原委後,建議:「有關疫情訊息,應該打到『疾病管制署』的1922免付費專線去諮詢比較準確。這個專線二十四小時全年無休,隨時可以諮詢傳染病問題,或通報疫情、了解政府的防疫政策。」
護士補充:「衛福部早就在二○○三年設置1922諮詢專線,簡單又容易記住。不然,也可以下載新推出的『疾管家』Line官方帳號,來了解疫情變化訊息。」
王媽媽走出診間,立刻撥打專線詢問,確定李太太傳來的全是謠言,終於放心。
IQ動動腦
李太太傳送不實訊息,有沒有法律責任?是否可以主張言論自由而免責?如果她不是原始造謠者,犯罪是不是就不會成立?
法源探索
「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依《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使人民可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發揮監督政治,或進行社會活動。但是為了兼顧公共利益的保護,可以合理限制言論自由,比如為防止疫病傳染蔓延,《傳染病防治法》就有相關法條規範。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李太太以通訊軟體傳送新冠肺炎疫情謠言給王媽媽,導致她閱覽後身體不適;李太太散播訊息的行為,足以損害王媽媽或其他接收訊息的人,所以李太太散播傳染病流行疫情的謠言罪成立,法院最重可判處三百萬元罰金。
「罰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財產刑,用來處罰一些情節較輕微的犯罪行為,例如本案李太太的犯罪或「普通賭博罪」等輕罪。「罰鍰」同樣是罰錢,但屬於「行政罰」的一種;「行政罰」是政府為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目的,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人民所做的制裁,例如行人不遵守號誌、闖越紅燈,交通警察就會開立罰鍰的罰單。
李太太雖然不是原始製作訊息的人,但任意傳送疫情不實消息,幫助擴散,與製作不實訊息者,同樣觸犯了散播傳染病謠言的罪。
相關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