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高中以下師生學期結束前禁止出國。各縣市在此之前已各自宣布禁令,無論中央或地方,都被質疑這樣限制是否牴觸《憲法》。
由於與《憲法》保障遷徙自由衝突,政府必須透過法律,才能限制人民的自由。因此,在這波疫情中,法條的完整與否成為爭論核心。但背後可以思考的是,能否同時成功防疫,又維護人民的權利?
關於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規定,新北市長侯友宜首先公告,多個縣市跟進,規定違者可能扣操行成績等懲罰。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行政院接受指揮中心建議,認同高中以下師生應暫停出國。
當時陳時中表示,細節會與教育部討論,但他也承認該規定確實未與法務部討論,因此先呼籲民眾注意相關規範。但截至目前為止,仍不見明確補充法條。
限制須透過立法
應有救濟程序
網路民調較支持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禁令,有民眾認為禁止不合理,否則禁令為何不擴及大學生甚至全體國人。也有民眾認為,打著防疫旗號超越法律並不可取。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表示,根據《憲法》二十三條,限制人民的權利,必須經由法律,而《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讓指揮中心為控制疫情可以進行必要處置,他強調一切合憲合法。
立委林昶佐建議,以總統頒布緊急命令填補法源依據。總統府表示,未討論是否發布緊急命令,強調建國至今只發布過四次緊急命令,最近一次是九二一大地震。
人權團體、法界學者及立委邱顯智等人,皆認為該立法密度不足,一面倒批評缺乏授權明確性,空白授權使指揮官權力膨脹,欠缺配套。臺灣人權促進會表示,疫情至今發布兩次旅遊禁令,一是針對醫事人員,一是政府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都大規模限制《憲法》保障的人民遷徙自由。
臺權會認為,限制人民基本權,法律上應說明使用時機,說明欲保障的法律利益。但禁止特定族群出國,與防疫關聯不明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也待商榷,也不知有無救濟程序。應在法制面上檢討,僅憑《紓困條例》第七條,賦予疫情指揮中心權限,也都有憲法上疑義。
不動用緊急命令
嚴格規範細節
「臺灣守護民主平臺」前召集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徐偉群表示,《傳染病防治法》、《紓困條例》對於徵用物資皆有正面表列,但《紓困條例》第七條卻不明確。牽涉人民自由是大事,大法官釋憲也都強調法律必須有明確性。徐偉群認為,民眾明白疫情影響大,不應糾纏於爭議,但臺灣是法治國家,能夠以修法解決,就不應動用緊急命令。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表示,透過大法官釋字四四三號、六九○號兩個解釋,限制遷徙與人身自由都需要嚴格規範,呼籲行政院訂定具體法規命令送審,讓規制的對象、範圍、目的、行為可以確定。不過他也直言,目前對立法院沒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