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剪輯
大學生阿生與小天坐在咖啡店內,邊喝咖啡邊看窗外風景。路上人來人往,約有七成戴口罩。
阿生嘆氣說:「唉!看到口罩就心煩。」小天問:「你是擔心新冠肺炎疫情嗎?」
阿生說:「是擔心疫情擴大!我爸經營的旅行社最近都沒生意,快喝西北風。」接著說:「口罩也難買,要排隊才買得到。」
小天感同身受的說:「我爸的公司也受影響,到時候撐不下去,公司為了節省經費,也可能叫我爸離職。」說罷,兩人同時嘆一口氣。
阿生說:「先前鄰居幫我們買的醫用口罩還算便宜,但現在價格水漲船高,賣口罩可以賺一筆。」
小天靈機一動說:「我哥好像有管道可以拿到大量醫用口罩。只是不知道是不是國內製造的。」
阿生回應:「不管哪來的,現在那麼缺,很快就能銷出去。不如我們批貨來賣,賺外快補貼家用。」
小天同意的附和:「你說的對。我來進貨,多囤積一點,等價格更好時再賣。」
他們取得許多醫用口罩,並在網站開設賣場、大肆宣傳,果然馬上有人訂購。不過,還沒賣出幾個,他們就接獲警察局約談通知:「你們違反《藥事法》、《傳染病防治法》,請走一趟警局說明。」
IQ動動腦
任何人都可以販賣醫用口罩嗎?想發災難財的阿生和小天,將面臨什麼懲罰?
法源探索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臺灣政府和衛生單位為了阻止疫病擴散,謹慎防疫,除了宣導到密閉場所最好佩戴醫用口罩,也呼籲民眾勤洗手,手部儘量避免接觸口鼻、臉部,並加強自體免疫力,才能有效的避免感染。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民眾爭先恐後搶購口罩,政府為了防止不肖業者囤積、哄抬價格,從民國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第二天,也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生活必需用品」。
如果有人為了抬高交易價格,囤積醫用口罩,想伺機牟利,就是犯罪的行為。行為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三項還進一步規定,如果是透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來囤積並販賣醫用口罩,可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
另外,《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述可知,阿生和小天一口氣觸犯不少法條。不止於此,他們沒有「藥商」資格,不可以販賣醫用口罩;兩人上網販售,已違反《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應處三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