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換屋節稅有妙方

  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民眾為提升居住品質,以小屋換大屋,或由鄉下郊區換到市中心高級住宅區的情形最為常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避免因賣舊房屋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影響購買新房屋資金的運用,有換屋計畫的人,可以規劃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將賣舊房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申請退還,為自己增加購買新房屋的資金。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說明,要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條件如下:一、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二、原出售土地及新買土地必須是同一人,如果賣掉先生名下的土地後另以太太名義買進新土地,就不能辦理退稅。三、原有土地房屋在簽約買賣之前一整年都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土地上的房子是自己的、配偶的或是直系親屬的,且要有自己、配偶或是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四、新買土地上的房屋須為自己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好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的情形。五、原出售土地及新買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的最大面積,都市土地為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為700平方公尺。六、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買賣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完成。七、如果先買新屋,再賣出舊屋,於購買新屋時,舊屋要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

  該處特別提醒您,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並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的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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