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代繳土地增值稅資金證明

  土地買賣如果經雙方約定由買方負擔繳納土地增值稅,嗣後發現條件不合或其他原因而解除買賣契約,已繳納的稅款可否退還給買方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因買賣移轉,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的原所有權人,也就是出賣人。如果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這種約定顯然已經違背了土地稅法的規定,自然不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因買賣移轉而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有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以繳款書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但該應退稅款如果係由買方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買方能夠提出該應退稅款確係由買方代為繳納的相關資料,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可由買方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

  例如楊小姐向江先生購買位於中正區房屋一棟,雙方簽訂買賣契約總價款為960萬元,並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方楊小姐負責繳納。該處中正分處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申報,核定這筆土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23萬7000元,稅單上所記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江先生,買方楊小姐?有向該分處申請代繳,就拿稅單到銀行繳納。後來,因為貸款不順利未能如期付款交屋,經買賣雙方協議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向該分處申請撤銷現值申報及退還溢繳稅款。但是,買方楊小姐無法提出該應退還稅款確係由她代為繳納的相關證明資料,該分處乃依規定,以稅單上所記載的納稅人為退還對象。

  該處特別提醒您,如果土地買賣經雙方約定,由買方負擔繳納土地增值稅,按土地稅法規定,該項約定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買方有代繳土地增值稅,一定要記得將代繳稅款證明資料(例如以支票或存款轉帳繳納)準備齊全,以證明該筆稅款確係由買方代為繳納,並且最好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備,以避免日後因解除買賣契約時,發生應退稅款無法退還給代繳人的爭議。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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