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 ???地價稅不能按自住稅率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住優惠稅率。

  例如林先生所有本市中正區南海段土地,於3月初向該處中正分處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明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提出申請,今年才能享用。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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