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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妥戶籍登記為地價稅自用住宅首要條件 |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憲法賦予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而依據戶籍法規定,戶籍遷徙應於3個月內由本人或戶長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遷徙為事實行為,應依實際遷徙的事實登記。為減輕自用房地納稅負擔,稅法給予自用住宅用地享受優惠稅率的權利,惟以「辦竣戶籍登記」作為認定的條件之一;對於原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因故全戶戶籍遷出時,應主動向該處申報改課,否則經查獲,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顧名思義就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土地,稅捐機關依據所有權人因居住事實而辦理戶籍登記的客觀證明資料,予以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反之,如經該處查獲其戶籍遷出時,即表示納稅人實際上非居住於該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補稅並處3倍罰鍰。對於納稅人主張為了小孩就學、申請農保……等原因而遷出戶籍,實際仍居住原地,自應由納稅人出具主管機關戶政單位准予撤銷遷徙的證明文件;惟依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依居住事實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時,要多加留意是否損害減免稅捐的權益,如不符合規定時,記得主動向該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徵地價稅,以避免日後遭稅捐處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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