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沒收到還是可能被移送執行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稅單,除了可向納稅義務人及相關人員送達外,還可採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都是屬於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收到稅單為由,主張免繳滯納金及撤銷移送強制執行。

  常有民眾向該處反映,在收到行政執行處執行通知時,才知道自己欠稅未繳,而且被加收滯納金,並質疑本人未收到稅單,為何就被移送執行。該處說明,稅單除了可送交本人外,也可以交給納稅義務人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納稅義務人如有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等,也可以向該等人員送達;另外,如果納稅義務人正在服役中,稅單也可以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送。

  該處同時指出,稅單如果無法送交本人及上述相關人員時,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的郵政機關;如納稅義務人的送達處所不明,可辦理公示送達,自登新聞紙之日起,滿20日即生送達效力。

  民眾對於房屋稅、契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使用牌照稅等地方稅如有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或182,有專人服務。

  ◎全天後您都可以利用電腦語音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176-5171】轉54321取得下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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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地價稅開徵日期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納稅人如未收到稅單或收到後遺失,可就近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以及臺北車站、頂好捷運地下街便民工作服務站申請補發。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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