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購買出售土地的繳稅問題 |
先購後售土地之重購退稅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您知道先購買新土地,另於2年內出售舊土地,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如果購買
土地時,後出售舊土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將無法辦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
例如:劉先生於93年3月19日購買臺北市文山區實踐段土地,後於93年10月9日出售中正區河堤段土地,93年12月1日向出售地稅捐機關申請退稅,因劉君購買新土地時,後出售之舊土地並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將無法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先購後售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新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該處提醒納稅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後出售之土地,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必須設立戶籍,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回單元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