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不要輕易變更

  人民有遷徙的自由,這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益之一;但是,對於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人,如果因就業、就學等原因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的戶籍遷出,就不符合稅法「自用住宅」的規定,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臺北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戶籍千萬不要輕易的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依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具備下列5要件,缺一不可:

1.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要在該地設立戶籍。

2.房屋不可以出租,也不可以營業。

3.土地所有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4.房子與土地必須是同一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

5.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該處提醒民眾,遷徙戶籍時要小心,不要將全戶的戶籍都遷出;如果非不得已要遷出戶籍,至少要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留在原自用住宅,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請記得在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

  依財政部97.5.15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函規定如下:

  一、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及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案准法務部97年4月24日法律決字第0970008037號函略以:核屬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但書所定「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之情形,自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及「契約成立之日」。

  二、本部77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770368839號函及83年6月11日台財稅第831597151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惟該二函釋廢止前已訂定契約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申報契稅時,其申報期間仍准自契約成立之次日起算。

北市稅處網路申辦服務e流

  您若想進一步知道更多的訊息,進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址,您可以找到各項網路申辦服務的資訊;也可以直接到臺北市民e點通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線上申辦,相關網址如下: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http://www.tpctax.gov.tw/
臺北市民e點通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臺北市廉政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743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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