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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已於97年5月2日發行,又將引發一股購買彩券風潮,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中獎人所出具的領獎收據,應按獎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除了營業發票,或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的收據,可以免貼印花稅票外,均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因此,中獎人所出具的領獎收據,只要中獎金額在250元以上,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表示,如果中獎獎金是以支票、本票或匯票方式領取,且在領獎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另外,印花稅計算至元為止,如每件按獎額千分之四計算的印花稅額不足1元或尾數不足1元部分,均可免予貼用。 該處自97年6月1日起將展開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該處特別呼籲納稅人,趕快檢視手邊的銀錢收據有無依照規定貼花並予以註銷,以免受罰。 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361-363有專人服務,也可至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 自97年6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可持各行政執行處核發之2 萬元以下執行案款傳繳通知書至代收稅款之便利超商繳納,所稱2 萬元以下案款包含本稅、滯納金及執行費用之合計。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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