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北市稅捐處提醒您別忘了舊屋換新屋時,可以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2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

  一、賣舊屋及買新屋都要同一人,也就是誰賣房子就得以他的名義買新房子,賣掉先生的房子用太太的名義買是不可以退稅的。

  二、不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買賣期間必須在2年內。特別要注意的是若是先買新屋後賣舊屋,買新房屋時舊房屋必須符合自住的條件,包括設有戶籍。

  三、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及孫子女)所有,並在該地址設戶籍。

  四、新買土地如為都市土地最大為300平方公尺(90.75坪),如為非都市土地最大為700平方公尺(211.75坪)。

  五、出售房屋在訂約出售前1年內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

  六、新買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其移轉現值要大於舊房屋土地的移轉現值,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才能全數退還。

  該處進一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出租營業,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且不可移轉與他人,包括贈與給配偶,若有違反,稅捐機關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管制期間因繼承而移轉土地,若土地仍符合自住規定是不用追繳土地增值稅。

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增值稅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1份。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或原被徵收土地??? 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4.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5.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6.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民眾若尚有其他疑義,可電該處23949211轉181或182有專人服務,也可以上網查詢相關訊息,網址http://www.tpctax.gov.tw

  97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97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如未收到繳款書,請於限繳日期前向本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申請補發。

新頒解釋函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2.13台財稅字第09600463240號

摘 要

經核定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未申報改課地價稅者應無土地稅法第54條處罰規定之適用。

內 容

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71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305號函規定,係由稽徵機關根據主管地政機關通報保留地清冊,自行查核或會同地政機關勘查其使用情形,而分別核定徵免地價稅,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該類經核定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而未申報改課者,應無土地稅法第54條處罰規定之適用。

下列網站提供線上查詢及申請服務,敬請多加利用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址:http://www.tpctax.gov.tw
臺北市民e點通網址:http://eservice.mytaipei.tw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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