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者提供卡拉OK
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近來飯館、咖啡館、茶藝館等餐飲業林立,同業間因競爭激烈,無不使盡花招來吸引顧客上門。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提供卡拉OK,供消費者觀賞歡唱娛樂,這是須要課徵娛樂稅的喔!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如不出售票券,而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則按其消費額課徵娛樂稅。如果,餐飲業者提供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供顧客歌唱娛樂,即屬於娛樂稅課徵對象,雖未額外收取費用,仍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課徵娛樂稅。

  該處呼籲設有卡拉OK設備供人娛樂之餐飲業者,如果尚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遭查獲而被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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