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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輛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以免被補稅處罰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果老舊不能使用,根據規定,應將兩面車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並申請報廢登記,再向環保署辦理車體回收作業,這樣從申報日起就可以不用再繳納使用牌照稅。反之,如果未申報停止使用亦未參加定期驗車而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在被查獲使用(含停放及行駛)公共道路時,將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廢棄車如果僅委人清除廢棄,而未向監理機關繳回兩面牌照及申請報廢登記,當車牌遭人移用懸掛他車時,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將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不能使用之廢棄車輛,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辦報廢,以免在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時遭補稅及處罰。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