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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應補稅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可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比一般土地按10?稅率課稅減少很多,但其必要條件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一定要在土地上有房屋並辦妥戶籍登記,同時還不能出租或營業才可適用,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3公畝為限。例如,有一對兄弟,土地是弟弟的,房屋是兄弟共有的,弟弟未設戶籍而哥哥有設戶籍,結果兄弟均不能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理由是有土地的弟弟未在其上之房屋設戶籍,而設戶籍的哥哥又無土地所有權且非弟弟之直系親屬。臺北市稅捐處提醒您,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特別呼籲市民,如有未按原核定優惠稅率使用之土地,尤其是戶籍遷出者,請依規定應於變更使用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稅捐分處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北市稅處每月第3個星期二晚上6時30分至8時舉辦「節稅大放送」免費講座,想瞭解與自身利益相關稅務問題的民眾,趕快向該處報名,網址:http://www.tpctax.gov.tw,或電洽23949211轉181、182分機,該處地址:臺北市北平東路7之2號。
96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減免稅率,申請最後期限為9月22日,因該日適逢例假日,9月24日彈性調整放假,順延至9月26日,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減免稅率者,請務必要申請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