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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違章大公開 |
依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的統計,96年1至5月地方稅違章被處罰的案件計有1,657件,其中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的案件居多,占99.03%。
該處分析被處罰的主要原因是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未在繳納期限後30日內繳納。一般民眾以為逾期繳納稅捐最多只要繳納15%的滯納金,卻不知使用牌照稅一旦超過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被查獲車輛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時,稅捐處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其次是使用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如車輛因逾期未驗車被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或監理處逕行註銷牌照,一旦經稅捐處或其他有關機關查獲有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之事實時,稅捐處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補稅外,還要處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處進一步表示,納稅人應隨時注意每年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繳納,及遺失、損毀、報廢之車輛是否已向監理處申報停止使用,以免日後被查獲時必須多付一筆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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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稅處為提供市民更便捷之服務將自7月份起,派專人至本市6個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增值稅、契稅網路申報案件之收件及完稅業務,民眾不須再往返奔波到稅捐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