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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或增改建應向稅捐處申報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有些房屋實際層數、構造別及面積等,與原始建造完成時向該處申報之稅籍資料不符;原來是屋主擅自拆除改建或修繕增建,誤以為房屋門牌並無改變且原來的舊屋已領有所有權狀,可不必再申報設籍。
該處表示,依規定房屋拆除應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如有增改建應該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申報,以免漏稅而受處罰。合法的房屋未經建管單位核發拆、建執照,即自行拆除改建,雖然新建房屋與舊屋門牌相同,但仍屬違章建築;違章建築房屋雖不合法,但在沒有拆除前,依法仍要課稅;同時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違章房屋也不會因為繳了房屋稅就變成合法的建築。
請多加利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納定期開徵的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
一、適用對象
(一)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者(查詢參與晶片金融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請至網址https://eb.fisc.com.tw/EB/查閱。)
(二)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採及時扣款方式,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金融卡為限。
二、繳納方式
(一)透過網際網路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款期限等資料,依照網頁訊息操作,即完成繳稅程序。
(二)納稅義務人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每筆交易需收取手續費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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