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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繳納稅捐太不划算
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執行 |
民眾收到稅額繳納通知書,一定要記得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如果超過繳納期限才繳納,每超過繳納期限2日,就必須按滯欠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到15%,且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納稅人如對於所核定稅額不服,一定要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等到復查決定時,稅捐稽徵機關再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加計利息,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通知納稅人繳納;納稅人如對於復查決定仍不服,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半數,並須在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否則,該處會就欠稅額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執行。
現在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1.665%,以1,000元存款一年利息大約為16.65元,換算30天約為1.36元,而應納稅額1,000元,逾期30天才繳納,則須加繳150元的滯納金,兩者約相差達110倍,實在太不划算了。該處呼籲民眾收到稅單一定要記得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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