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 房屋稅之徵收
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6條今年1月10日修正,除原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外,增加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也適用該項規定。法令修正前除了土地增值稅於拍賣價額內優先扣繳,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僅優先於普通債權,往往納稅人土地、房屋被拍賣,但欠繳的地價稅、房屋稅未能獲得分配清償,稅捐處仍必須對納稅人催繳該項欠稅。納稅人誤以為土地、房屋已被拍賣,而不需繳納欠稅,稅捐處催繳該項欠稅時,常需詳細解釋相關法令規定。該條文修正後除可確保地方政府稅收外,對欠稅人而言也可早日繳清稅捐,避免遭執行機關多次執行,減少民怨。

  如果尚有其他任何問題,請撥該處服務中心電話查詢,電話號碼:23949211轉181、182分機,網址 :http://www.tpctax.gov.tw/

   96年房屋稅繳納期間自9651日起至531日止,如未收到繳款書,請於限繳日期前向本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申請補發。

  96年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開徵前5天,便利商店即可代收稅款(房屋稅繳款書4月26日起可代收),每筆金額以2萬元為限,並應自行負擔6元手續費。

來源出處︰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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