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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請求權一律為5年 |
財政部日前發布最新解釋,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前,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上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該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退稅尚未確定案件,仍適用申請時之相關釋令規定辦理。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在該解釋未發布前,如土地因重測誤繕、面積登記錯誤,致溢繳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其退稅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8條5年期間之限制,而可類推適用民法15年之消滅時效規定,但新解釋發布後,一律為5年。
臺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的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182,或上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