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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陳媽媽有權將莉芳綁起來嗎?
廖頌熙
案例中,莉芳雖然沒有偷摘荔枝,但是負責把風,也算是參與小毛和小豪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規定,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竊盜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第三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 因持有凶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所以,莉芳在犯罪現場被抓到,就是屬於「現行犯」。
誰有權利抓現行犯呢?答案是任何人。現行犯是在犯罪時被發現,這時如果還要報警等警察來抓人,犯人早就逃之夭夭了。為了能夠及時抓到現行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至於抓到現行犯,要如何處理?一般人也許會先先毆打對方一頓,其實這是不對的行為。抓到現行犯後,應該立刻交給檢警處理。「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如果沒有交給檢警處理,卻自行毆打現行犯,等於動用私刑;毆打者依對方受傷程度不同,而分別觸犯刑法「傷害罪」或「重傷罪」。
案例中,陳媽媽如果未報警處理,卻長時間將莉芳綁在樹上,就觸犯了「私行拘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心一點靈
生活中,你可能會碰到有人不守法,甚至是犯罪行為,心裡難免會生氣或不滿,在第一時間內你會怎麼做?
「以牙還牙」,不是現代人該有的行為。雖然有時恨不得馬上教訓對方,抒發心中不快,但若能考量人性尊嚴;也就是在權益受損、情緒不佳,以及運用法律加以制裁之際,依然能夠理性顧及對方的感受,便是成熟的表現。 文/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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