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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無法解釋就會被當作有罪嗎?拒簽筆錄會讓罪更重嗎?
法律小教室
「無罪推定原則」為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案例中的益瑋便是受「無罪推定」的保障;即使無法解釋為什麼被人指控搶奪,仍然不應該被當成有罪。
另外,被告有權拒簽筆錄,這麼做並不會讓罪更重。尤其是像益瑋一樣,認為筆錄和自己的意思不符時,更應該拒簽筆錄。最高法院九十三年臺非字第七十號判決要旨摘錄:「訊問筆錄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後,受訊問人因種種因素而拒絕簽名,不得強迫其簽名。」
雖然法律這麼規定,但是益瑋既然有嫌疑,最好還是儘量舉出不在場證明,以免造成警方誤會,也讓自己免去持續遭受調查的困擾。 (本文作者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執行祕書)
心靈圓舞曲
警察人員依法執行打擊犯罪的任務,如果警民一家,共同合作,防止歹徒危害社會的目標指日可待。
當人民人權和犯罪嫌疑產生衝突,民眾面對具有公權力的警察人員,以及陌生的訊問和製作筆錄的程序,容易產生被權力壓迫和徬徨無助的感覺。
「無罪推定」原則大大保護了人民,然而維護自身安危,捍衛權益的動作仍然不可少。唯有積極爭取和法律規範雙管齊下,人權精神才能真正落實。——簡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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