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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落實基本人權精神==

文/廖頌熙

  一陣急促的電鈴聲傳來。「快開門!」門外傳來聲音,益瑋看看門外,有兩個警察在門口,表示想請益瑋協助辦案。到了警察局,警察先驗過益瑋的身分證後,一開始和和氣氣詢問益瑋有沒有工作,平時做哪些消遣,都和哪些朋友一起玩。

  突然,警察口氣一變,嚴肅的說:「上個月二十九日下午三點,你人在哪裡?」「跟誰在一起?」「我實在想不起來。」益瑋回答。「是不是正在搶別人的東西?」警員追問。「我沒有搶劫!」益瑋趕緊否認。「那麼怎麼有人看到你騎機車搶劫?」「一定是別人看錯了。」經過一陣辯白,警員還是不相信益瑋的話。

  警察說:「既然你無法解釋,現在,我們正式告知你,你被懷疑可能觸犯搶奪罪。你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要求調查有利證據或聘請律師。」

  半小時後,警察製作好筆錄並要益瑋簽名。益瑋發現上面都是剛剛的問話,但是自己的回答都是:「我無法解釋。」益瑋直覺不妥當,因為他回答的是「沒有搶劫」,而不是「無法解釋」。誰知,警察竟然拒絕修改筆錄,並表示:「反正你簽不簽都一樣,不簽的話恐怕會讓你的罪更重。」

 

 

請問:無法解釋就會被當作有罪嗎?拒簽筆錄會讓罪更重嗎?

 

法律小教室

  「無罪推定原則」為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案例中的益瑋便是受「無罪推定」的保障;即使無法解釋為什麼被人指控搶奪,仍然不應該被當成有罪。

  另外,被告有權拒簽筆錄,這麼做並不會讓罪更重。尤其是像益瑋一樣,認為筆錄和自己的意思不符時,更應該拒簽筆錄。最高法院九十三年臺非字第七十號判決要旨摘錄:「訊問筆錄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後,受訊問人因種種因素而拒絕簽名,不得強迫其簽名。」

  雖然法律這麼規定,但是益瑋既然有嫌疑,最好還是儘量舉出不在場證明,以免造成警方誤會,也讓自己免去持續遭受調查的困擾。
(本文作者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執行祕書)

心靈圓舞曲

  警察人員依法執行打擊犯罪的任務,如果警民一家,共同合作,防止歹徒危害社會的目標指日可待。

  當人民人權和犯罪嫌疑產生衝突,民眾面對具有公權力的警察人員,以及陌生的訊問和製作筆錄的程序,容易產生被權力壓迫和徬徨無助的感覺。

  「無罪推定」原則大大保護了人民,然而維護自身安危,捍衛權益的動作仍然不可少。唯有積極爭取和法律規範雙管齊下,人權精神才能真正落實。——簡里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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