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國家標準(CNS12700),所謂的礦泉水,是指經由天然岩層湧出,或人工抽取,含有天然礦物質(如:鈣、鎂、鈉等)的飲用水。瓶裝礦泉水是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的天然礦泉水,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的飲用水。
●TDS認定標準不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12700)中雖然沒有明訂「礦泉水」的總溶解固體量(TDS)濃度,但有明確指出:TDS低於500mg/l,應標示「低礦物質」,低於50
mg/l,應標示「極低礦物質」。所以其精神應指「所謂礦泉水其TDS濃度應大於500mg/l」。美國食品及藥物局(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FDA)認為礦泉水(mineral water)的TDS濃度應大於250mg/l,但TDS250~500mg/l應標示「低礦物質」,TDS大於1500
mg/l應標示「高礦物質」。
這裡有一個有趣的現象,行政院環保署希望在2005年7月能讓飲用水的TDS小於250mg/l,農政單位也不希望農民的灌溉用水超過500mg/l,但食品管理單位卻認為(傳統上)礦泉水的TDS應大於500mg/l。這個狀況表示,有一群人認為水中的礦物質不要太多,會使飲用水品質不佳、植物枯死、土壤鹹化,但另一群人卻認為飲用水中礦物質有益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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